Lyft在訴訟中指出,舊金山市根據乘客支付的乘車費用總額計算了2019年至2023年的稅收,這一做法不公平地將司機獲得的報酬也描述為公司收入。Lyft表示,這不是其商業模式的運作方式。
Lyft在向州法院提交的訴狀中強調,公司將司機視為客戶,而非員工。因此,Lyft將收入確認為司機支付給公司的費用,而不是乘客支付給司機的費用。Lyft的律師指出,舊金山市的計算方法是“扭曲的”,嚴重夸大了Lyft在該市的業務活動所帶來的總收入。
此外,Lyft還提到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并不認為司機薪酬是Lyft收入的一部分,也不認為它是聯邦和州所得稅的總收入。這一訴訟引發了廣泛關注,可能對網約車行業的稅收政策產生深遠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