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漢東湖高新技術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,認定通過社交媒體在休息時間付出實質性勞動構成加班。工程師王先生因離職后追討兩年節假日微信工作報酬,最終獲判5000元加班費。
法院指出,王先生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記錄顯示,其在元旦、國慶等法定節假日持續進行工作匯報、進度反饋等實質性勞動。雖然缺乏精確打卡記錄,但綜合其職務要求與加班頻率,最終酌定賠償金額。
法官強調,隨著線上辦公普及,加班認定核心在于標準工作時間外是否付出實質性勞動。法定節假日通過社交媒體處理明確工作任務,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三倍工資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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